落实属地责任 广西率先发力涉渔船舶综合监管
时间:2022-04-07 06:40:36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曾诗淇 字号:【

  2022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海警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率先发力涉渔船舶综合监管。文件明确建立自治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公布了协调小组人员名单,要求各市、县(市、区)渔业渔政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合力。文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将涉渔船舶综合监管纳入各部门日常督查内容,适时开展阶段性任务考核,对推进不力的严肃约谈问责。

  这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做好涉渔船舶监管工作的决心和能力,也为全国其他各省(区、市)加快推进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提供了良好借鉴和参考。

 

  通知原文: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南宁海关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广西海警局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各市海警局,北海市海洋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涉渔船舶综合监管的具体行动,对规范和加强我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海警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深刻认识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聚集痛点、难点、焦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树立底线思维,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提升我区涉渔船舶综合管理水平。

  二、健全工作机制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自治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海警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以及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性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协调小组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商会,通报评估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讨论研究工作思路。各市、县(市、区)渔业渔政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应的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形成部门合力。

  三、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海警局要加强对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的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市、县级渔业渔政部门加强渔船审批、登记、报废管理以及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内陆水域渔政执法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级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市、县级渔船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合法渔船实施检验。南宁海关负责指导各隶属海关、隶属海关缉私分局查处打击涉渔船舶走私活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涉渔船舶修造厂点。广西海警局负责指导各级海警机构开展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渔业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违法生产、越界(线)捕捞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海警机构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意见》和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辖区内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渔业渔政部门要加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登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会同渔船检验机构积极调查处理涉嫌未经审批、检验擅自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开展涉渔船舶修造企业摸底排查,建立涉渔船舶修造企业台账,指导涉渔船舶修造企业严格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船。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交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渔船检验机构建设和监督,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合法渔船实施检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涉渔船舶修造厂点。海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据职责坚决查处打击利用涉渔船舶从事走私活动的行为。海警部门要加强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渔业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违法生产、越界(线)捕捞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

  四、落实相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海警机构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共享工作成果和重要调度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机制,形成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涉渔船舶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关系船舶修造企业、渔民及相关社会组织利益,各地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报刊、标语等手段,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涉渔船舶监管政策。要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让企业、渔民及相关社会组织充分了解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传递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海警机构要加强对涉渔船舶监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公布在渔港、码头、社区、渔船停泊点等渔船、渔民集中的区域,积极发现、收集涉渔船舶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四)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海警机构要将涉渔船舶综合监管纳入日常督查内容,适时开展阶段性任务考核验收。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推进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做好工作总结。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海警机构要于每年12月5目前,以市为单位将本地区开展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机构),同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附件:1.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

  2.自治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南宁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海警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自治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梁  雄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成  员:李庆林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机械处处长

  黄  河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谭健文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港航发展中心副主任

  黄  威  南宁海关缉私局查私处处长

  陈克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陈四桂  广西海警局执法部行政执法科科长

  陈国良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陈国良同志兼任,成员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中调剂。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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