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农民的创业创新热情,树立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在“三农”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被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民代表更好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为确保项目遴选工作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对象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农民代表。
第三条 “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1次。
第四条 “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每届资助10人。
第五条 “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人事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人事司会同相关司局负责遴选办法的制定和遴选活动的组织管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助经费筹集管理等工作;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等单位协助项目具体实施,负责人物采访、宣传报道、节目摄制等工作。
第七条 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牵头组建“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初选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委员会组成应结合“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实施要求和资助人选从业领域情况,由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10名。
第九条 初选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有效候选人申报材料,向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意见。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决定评选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建议资助人选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人选应是长期扎根农村,以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者,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祖国,献身“三农”事业,遵纪守法,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经营规模适度,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示范作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
(四)务实创业,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的产业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
(五)热心农村社会事业,在倡导文明乡风、改善乡村治理、传承农耕文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在当地口碑好,群众和基层干部认可度高;
(七)在种养业、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领域连续从业5年以上。
第十一条5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能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印发资助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助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推荐人选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和讨论通过,填写《“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推荐书》并附事迹材料,经本村党组织审核,在本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汇总审核本辖区各地推荐的人选,按照分配名额遴选产生本辖区推荐人选,在本辖区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第十五条 遴选工作分形式审查、初选、评选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组建形式审查工作组,对申报人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并提交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
(二)初选工作。初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有效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衡量,产生30名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提名人选经部领导审定后,对提名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完成后,提名人选在农业农村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选工作委员会。
(三)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经综合评议选出10名建议资助人选。
第十六条 建议资助人选经部领导审定后,在农业农村部网站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
第五章 资 助
第十七条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公布资助项目结果,颁发加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章的资助项目证书。农业农村部通过适当方式揭晓项目结果,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每年出资100万元,给予每名“全国十佳农民”10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初选、评选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申报人选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申报人选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取消资助并在媒体公告撤销决定,收回项目证书和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7日印发的《“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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