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农业国际谈判
在多年的工作中,除了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谈判,自贸区谈判也是农业国际谈判中的重要一部分,两者在原则和目标上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对于我来说,都是要求很高的工作,对能力、智力和体力都有很高要求。
对于两者的共性与关系,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都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和取消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各成员方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同时,两者的谈判领域都包括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等。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的自由贸易区建立在多边贸易体制基础之上,是受多边协议部分条款的约束。
但同时两者也有比较鲜明的区别。最明显的就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参与方众多,而自贸区谈判可以自主选择谈判对象,每次谈判只涉及少数几个经济体。
另外,多边贸易谈判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的优惠待遇。自贸区谈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例外,允许成员相互给予更优惠的待遇,其贸易自由化程度更高。
在农业谈判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主要涉及规范成员生产补贴行为的国内支持,取消成员出口补贴,规范出口信贷和国营贸易等政策的出口竞争及扩大成员市场开放程度的市场准入这三项内容。而自贸区谈判主要关注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上的关税削减内容。
在谈判特点方面,多边谈判涉及对象和议题更加广泛,因此形成一致意见的难度更大。而自贸区谈判形式较为灵活,更容易达成协议,但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政治和外交敏感性强。谈判对手对农业的要价往往更具针对性,谈判进程受到的压力更加直接和紧迫。
△与美国农业谈判大使司迪奇进行了双边磋商
自由贸易区的农业谈判
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之间通过谈判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逐步地全部或部分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实现区域内全部或大部分商品与服务自由流通的一种经济合作形式。
自由贸易区谈判通常包括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谈判的步骤一般由双方意愿表达和沟通(达成共识后,可宣布启动)、可行性研究和调查(专家、技术层面、工作层面)、正式谈判(谈判时间和次数根据进展而定)以及签署协定组成。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由贸易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影响不断扩大。
我国参与区域性贸易谈判是在中央“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富邻睦邻”的政策指导下,按照“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的区域合作战略,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全面展开,自由贸易区谈判进展迅速。
中央明确要求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自由贸易区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年农业部也在积极地参加自由贸易区的各项谈判工作,推进我国的农业经贸合作工作。
农业议题是自由贸易区谈判的重点和难点,与多边谈判不同的是,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政治和外交敏感性强,谈判进程受到的压力更加直接和紧迫(两方领导人、元首往往作出政治决策,为了政治、外交的需要而强力推进,在业务、经济方面,双方不得不作出退让或妥协)。
谈判对手对农业的要价往往更具针对性,为了与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相呼应,在自由贸易区农业谈判中,需要充分考虑国内农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长远利益要求,在寻求扩大优势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调剂国内产品余缺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业,特别是粮、棉、油、糖等战略性农产品的合理保护,避免过多过快地开放市场给农业发展、农业增收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谈判在国务院部委间分工是有明确安排的。由商务部牵头对外谈判,相关部委派员参加政府谈判代表团。当年通常情况下,代表团团长由商务部部长担任,我驻世界贸易组织使团大使、商务部副部长和农业部副部长任副团长。发改委、财政部、海关、质检总局等部委派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参团。特殊情况下,代表团为双团长制,比如2003年墨西哥坎昆会议、2005年中国香港会议都是双团长制。
农业部负责研究提出农业谈判方案,在此基础上,经各部会商以后上报同意后执行。
我驻世界贸易组织使团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组织参与各种大使级、高官层面、技术级别层面的磋商与谈判,及时向国内汇报情况,组织安排和服务好部长级的谈判工作。当年农业部有参赞级干部在我使团工作。
在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为保障谈判效果,双方需要坚持一定原则。我总结为:坚持全面的、高质量的、平衡的、互惠互利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谈判结果。只强调全面的、高质量的谈判结果一般都是竞争力强的一方,这是片面的,不能接受的。
△在会见后与阿联酋外贸部长和商务部陈德铭部长等合影
在自由贸易谈判中要注意什么?
多次经历、参与、观察自由贸易谈判,有些注意事项需要严格把握。
一是避免贸易壁垒。不能采用动植物检疫、质量安全标准、绿色环保、动物福利等名目繁多的壁垒方式和手段,侵蚀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协定结果,造成事实上的贸易壁垒,阻挡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如果出现以上问题,要求第三方复检或按第三方标准实施。比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和澳大利亚的动植物检疫标准,都是世界上最苛刻的标准,实际上就是贸易壁垒。即便我国与他们的自由贸易区谈判谈成了,我们的产品也进不了他们的市场。
二是例外处理是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的通则。对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必须要有例外处理,免减或少减关税,以避免大量国外农产品进口的冲击,更不能允许澳方在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中不给我方例外,而在美澳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却给美国的农产品“糖料”例外处理,这是双重标准和歧视。
三是经济自由,要素也应自由流动。坚持我国自然人,不仅是专业技术人员,而且是具有农业生产技能的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劳动力的价格机制,可以在自由贸易区的区域内自由流动,这对我国很重要。劳动力丰富而价格不高,这是我们的优势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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