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1-25 13:46:09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作者: 字号:【

琼农字〔2024〕21号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3〕135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20日

 

  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支持政策的工作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资金,注重实效。综合考虑中央财政实际下达资金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等因素,合理安排资金分配,规范项目补助实施过程,注重项目资金的时效性、合理性、法规性。

  (二)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着力实施科技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需求加快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初加工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

  三、实施内容

  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围绕保障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四、补助方式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开展,通过示范引领,带动产业发展。

  五、补助类型

  项目重点支持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备购置等(详见附件)。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六、补助对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

  (三)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四)原料主要来自国内养殖或捕捞;

  (五)优先支持提升潜力大、建设条件成熟、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建设。

  七、补助标准

  补助上限不超过总投入的30%,具体详见附件规定的补助标准。

  八、申报审核发放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市县的项目申报建设工作,对已确定的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一)项目申报审核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需按照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严格、规范审核,并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及项目信息,未审核通过的要及时给予反馈。

  (二)项目选址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建设。

  (三)项目建议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实施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生产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设施建设、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四)项目验收

  原则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在2024年10月31日前对项目进行自行验收后,向澄迈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的规范性、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与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验收工作,并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及时通知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兑付补助资金。

  (五)材料归档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应按“一项一档”要求专卷保存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验收、公示和发放等各项材料,以备查验。

  (六)监督调度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开展现场督查指导,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级财政等部门高度重视绩效监控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绩效监控数据报送,绩效监控数据报送情况将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内容。

  九、实施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定为1年(从2024年1月1日起算),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用好用实财政资金。同时做好绩效管理评价,以及数量、质量、经济、社会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的考评。

  十一、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补助政策。同时,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工作责任制,扎实细致做好服务工作。

  (二)细化政策措施。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省级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环节和流程。同时,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审核保管,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资金监管。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级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中央直达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项目总结。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工作,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邮箱xccy0898@163.com。同时,要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五)加强宣传引导。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要切实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突出政策导向,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

  附件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

  一、原料处理设备

  (一)全自动清洗设备

  设备要求:低能耗、高效率,每台清洗效率(处理能力)≥1000千克/小时,洁净度≥90%。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以购置发票为准,下同),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海藻全自动脱沙清洗设备

  设备要求:带泥沙过滤收集系统,泥沙清除率≥95%,每台处理能力≥500千克/小时,破损率≤5%。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全自动去鳞去内脏设备

  设备要求:自动化程度高、连续式去鳞,鳞片去除率≥95%,每台去鳞效率(处理能力)≥1000千克/小时;内脏去除率≥90%,每台去内脏效率(处理能力)≥500千克/小时。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自动去壳剥虾机

  设备要求:每台自动剥虾≥500千克/小时,去壳率≥95%,虾仁损耗率≤5%。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分级分割设备

  (一)精准称重分选机

  设备要求:全自动精准称重,每小时分选称重分选级别≥3级,分选精度±0.1克(干)/±1克(湿)。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全自动分割、切片设备

  设备要求:每台处理能力≥300千克/小时,精准率≥95%。包括全自动分割机、开背机、切片机等。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鱼糜加工设备

  设备要求:破碎/打浆机(处理量≥20吨/小时),采肉机(每台处理能力≥500千克/小时),鱼糜制品成型机(重量偏差≤5%,每台产量≥50千克/小时)。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全自动滚揉机

  设备要求:容积≥500L。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包装冷冻设备

  (一)全自动包装设备

  设备要求:自动完成产品包装、贴标,包装合格率≥98%。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全自动配重设备

  设备要求:用于产品配重包装,可按预设的数量和重量进行精确配重,并自动输送至包装工位,高效解决人工多次配重效率低问题。生产效率≥45包/分钟。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快速冻结设备

  设备要求:液氮速冻设备、液体冷冻设备须达到快速冻结肌肉细胞不破损、产品锁鲜需求,其中:隧道式液氮速冻设备速冻能力≥500千克/小时,氮耗率小于1.5;双螺旋速冻设备(单冻)速冻能力≥1000千克/小时,冷量≥140KW。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小型冷库配套设备

  设备要求:温度可保持在≤-18℃,公称容积≥100m³,制冷系统压缩机功率P≥3kW。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制冰机

  设备要求:制冰能力≥1吨/日。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低温暂养设备

  (一)低温暂养设备

  设备要求:通过制冷系统控制水体温度保持在5℃-15℃,暂养用水可循环使用,暂养池容量≥5吨。

  补贴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生物过滤设备

  设备要求:用于吸收转化氨氮等有毒有害物质,水质达到暂养生物所需水质要求且循环使用。回用水水质氨氮控制在0.2mg/L以下、溶解氧在6mg/L以上。

  补贴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固液分离机

  设备要求:120目以上,每小时流量600吨以下。

  补贴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其他类

  (一)副产物利用类设备

  设备要求:用于加工副产物的酶解、发酵、浓缩等综合利用加工,可实现温度、转速等参数的控制和监测,提高产品品质。处理能力≥1000L/批次。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废水处理类设备

  设备要求:按照水产品加工废水排放有关标准进行废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吨。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信息化类设备

  设备要求:建设适用于水产加工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MES系统),打造冷链仓储物流、生产加工、精细化成本控制、销售渠道管理与全程质量追溯等体系。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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