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胡成中2021年两会建议关心国计和民生
时间:2022-11-08 06:38:36 来源: 作者: 字号:【

 今年春节前,胡成中通过德力西集团董事局秘书处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征集议案建议,经筛选形成初稿后又向有关专家学者征求意见。现在,准备提交的建议有三件,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力度的建议》、《关于规范生物信息收集 筑牢公民隐私边界的建议》、《关于压实企业责任 保障“小哥”群体劳动权益的建议》。

胡成中2020年出席两会

  2020年两会期间,胡成中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建议针对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涉企侵权犯罪加大罚金刑和刑罚适用力度。最高法办公厅当天就发来感谢信,表示对该项建议高度重视,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今年,胡成中对建议内容再次作了深化补充,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力度的建议》。他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了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傍名牌、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等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企业维权打假的难度依然很大。为此他建议,一是要加强主管机关与企业的双向沟通,重点解决跨区打假等老大难问题,二是建立侵权人“黑名单”制度,三是统一案值计算标准、降低入刑门槛,四是净化生态、遏制企业“傍名牌”等恶意行为。

  胡成中表示,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以快递员、外卖员为代表的“小哥”群体在迎战疫情、保障民生和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该群体的用工形式较为复杂,导致大部分“小哥”难以平等享有法定劳动权益。在《关于压实企业责任 保障“小哥”群体劳动权益的建议》中,他首先建议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要加强专项调研,了解“小哥”群体的实际情况和真实诉求;其次是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灵活用工群体对应的商业险费用应由企业或平台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精准服务,让群众知道政策、便利维权;四是立法上要前瞻研究,努力让法律的保障之网覆盖到新兴经济形态下的全体群众。

  对于近年来社会上有滥用趋势的强制“刷脸”现象,胡成中也深表关切。他认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变更性,随着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公民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则意味着自家大门永远向陌生人敞开,后果不堪设想。为此他建议,一是要明确必要性原则,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的情况下不得采集生物识别信息;二是归口管理,在公安或者网信系统增设专门的数据保护部门;三是设置必要门槛,杜绝任何企业都可以染指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现状,乃至参照身份证管理,原始数据统一由国家掌控。

  另外,胡成中还事先准备了多份参加大会审议发言的提纲。

  【全国人大代表胡成中2021年两会建议一】

  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了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傍名牌、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等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以家族亲情利益为纽带,共享渠道信息,分工协作,流水线作业,团伙式作案的侵权造假行为,已经形成专业化运作、产业化协作、地域性聚集的侵权犯罪链条,大大增加了企业维权打假的难度。

  一是调查取证难,打假成效受限。侵权人往往采取小批量多环节、分散加工、集中组装、货走人散等多种手法,压缩犯罪时间,消除犯罪证据;通过网络销售、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隐蔽手段,避免留痕,或者即时销毁、篡改交易记录等方式来逃避打击,减轻处罚。凡此种种,导致被侵权企业调查取证难、固定证据更难,无法正常举报维权。仅以网络平台销售为例,某知名电器品牌企业在京东、天猫等网站的授权店为115家,调查发现,实际销售该品牌产品的店铺有711家,其中非授权店铺近600家,更值得关注的是淘宝平台兼售该品牌产品的店铺达6407家,销量无法统计,进货渠道更不得而知。

  二是判罚力度太小,不足以震慑犯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如果非法经营数额未达标准,则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即可。权利人可依法向侵权人索赔,赔偿数额可按非法经营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为逃避打击,侵权人往往想方设法降低可能被查处的涉案金额,避免刑事处罚。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以上的,侵权人往往只需支付赔偿金,既无“切肤之痛”,更没有“伤筋动骨”,导致“重操旧业”现象普遍。

  三是维权周期长,耗费大量精力。抽样调查显示,浙江乐清电气行业企业维权打假从接到举报到索赔成功、案件办结平均用时3个月以上,复杂点的要2-3年之久,个别案件甚至达到数十年之久。比如,驰名品牌“德力西”起诉“德力西联合”傍名牌之争,历经近30年的缠斗,才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终审判决。

  经调研分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性不强。一些监管机关执法力量薄弱、网络打假维权专业知识欠缺;相关部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相关权利人举证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其次,我国对侵权产品计价存在争议。涉案金额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可按实际销售价格、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市场中间价格等计算。由此带来侵权产品计价尺度不一,导致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现象频发。第三,现行入罪门槛过高。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物证,可是产品、半成品的价格很难确定,使得企业维权力不从心。比如,销售同样批量的假冒产品,销售商因销售金额高构成犯罪,生产商却因批发价格低反而不构成犯罪。罪责刑错位影响了打击的震慑效果。为此建议:

  一、建立国家主管机关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线上线下齐发力,强化网络打假维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企业遇到的跨区域打假难、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增加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绩效评价体系中的“话语权”,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为权利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线上线下侵权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制售假冒产品、抢注他人商标、专利侵权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不同层级的信用惩戒措施:首次被查处的,将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曝光;再次被查处,列入诚信“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该领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假冒注册商标罪”切入,尝试适用侵权产品正品化计价(即统一按照正品的市场售价来计算假冒的案值)。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名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短时间内全面修法不切实际。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建议分情形、按步骤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侵权产品正品化计价。

  四、约束企业名称注册行为,坚决制止“傍名牌”。对于利用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的区域性制度设计,申请注册近似企业名称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区分历史和现实,加强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对于攀附在先权利知名度、主观恶意明显的,应当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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