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长江保护不力地区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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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蒲晓磊 13日上午,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围绕长江流域协调机制、长江禁渔、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责任制等内容,草案二审稿作了充实和完善。

  草案一审稿第四条第一款对国务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和该机制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加强长江保护工作,应充实、完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一些意见建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务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概括性规定其有关职责,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统筹协调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建立健全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于加强长江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充实相关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强调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增加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对国土空间规划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提出总的要求,即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长江禁渔及加强执法等方面的规定和举措,建议进一步做好衔接。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考虑到本法施行日期与长江禁渔的起始日期不一致,也为将来政策的调整留有余地,将“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改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对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作出规定;并在渔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禁捕规定的行为加重处罚。

  为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长江保护的保障支持和监督措施,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规定:要求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方面,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加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的规定;增加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地区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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