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中国农村杂志社评论员
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则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早在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把南海区确定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承担起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工作任务;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要求,到“十四五”末,各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强调,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乡村全面振兴增动力、添活力,对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意义重大。
资金调剂机制要统筹完善。资金调剂可以有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适当放活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省级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资金,在所辖各地区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乡村振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责任考核要落实到位。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考核是有效且必要手段。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责任考核要落实到位。各地在相关政策落实中,须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对于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是一场耐力赛、接力跑,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只有在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基础上,探索兼顾多方增值收益分配的调节机制,构建城乡统一的收益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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